(2015)凤刑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黄某、吕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吕某某,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凤刑初字第00088号公诉机关凤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监视居住,同年4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凤城市看守所。被告人吕某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监视居住,同年4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凤城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监视居住,同年4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凤城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凤城市看守所。凤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公诉刑诉(201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吕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凤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唐金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吕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凤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8日晚,被告人吕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经黄某从中介绍后,其二人开车行至凤城市鸡冠山镇袁家沟村五组养羊户刘某甲家卖羊,见刘家无人便生窃羊之念,由吕负责望风,被告人张某某将刘家羊圈内的两只母绒山羊盗走。次日失主刘某甲发现丢失绒山羊两只后通过打电话返还给失主刘某甲。经凤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二只绒山羊价值人民币1330元。2014年12月30日晚,被告人黄某伙同被告人吕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经预谋后,由张某某开车,经黄某引路,四人来到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灌水镇八里村二组孙某某家。被告人黄某负责望风,被告人吕某某、刘某某进入孙家羊圈后盗得绒山羊两只。四人将羊放入后备箱后,由黄某引路向凤城市赛马镇方向行驶。次日1时许,四人行至凤城市赛马镇赫家窑村五组养羊户沙某某家,被告人黄某、吕某某、刘某某三人进入沙家羊圈,盗走绒山羊三只放入后备箱内,在运往抚顺销赃途径本溪市桓仁县华来镇时车辆肇事,被告人黄某、吕某某、刘某某先后逃走。被告人张某某留在现场,在接受当地交通警察盘查时因形迹可疑,被移交给丹东市九连城派出所,现场查获的五只绒山羊被依法扣押。经丹东市振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五只绒山羊价格人民币3808元。四名被告人在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失主沙某某被盗的三只绒山羊已返还,失主孙某某的损失也已得到赔偿。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吕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被害人刘某甲、孙某某、沙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乙、衣某某、孙某甲、樊某某、唐某某、翟某某、计某某、王某、赵某某证言,被告人黄某、吕某某、刘某某、张某某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凤城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丹东市振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违法嫌疑人情况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吕某某、刘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吕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六百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2015年8月19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的26日)。二、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六百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季龙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姜女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