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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正安县益祥汽车租赁装饰部诉梁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安县益祥汽车租赁装饰部,梁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776号原告正安县益祥汽车租赁装饰部。住所地:正安县西门农贸市场。投资人王尚刚,系该部负责人。被告梁鹏,男,生于1987年3月20日,汉族,贵州省汇川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正安县益祥汽车租赁装饰部诉被告梁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正安县益祥汽车租赁装饰部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正安县益祥汽车租赁装饰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正安县益祥汽车租赁装饰部承担。审判员  吴承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骆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