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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盐民初字第2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刘朋朋、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华通物贸 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朋朋,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华通物贸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民初字第2614号原告:刘朋朋,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茹红武,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瑞琴,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华通物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昝元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茹红武,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瑞琴,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解建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银玉,山西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朋朋、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华通物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朋朋、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华通物贸有限公司以同一起交通事故,其他案件已调解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朋朋、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华通物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1元,减半收取390.5元,由原告刘朋朋、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华通物贸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红霞审 判 员  李宝琴代理审判员  卫红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薛丽媛格式不规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