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奕锋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吴奕锋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初字第35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谷伟,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奕锋,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系福州市晋安区春天便利店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奕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奕锋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3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瑞钦代理审判员 高丽钦人民陪审员 陈高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金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