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马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马民初字第165号原告罗某某,男。被告李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以考虑双方之间的感情,由双方私下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春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发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