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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民一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德亮、杨春香、杨桂香与张德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亮,杨春香,杨桂香,张德发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105号原告张德亮,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善会,会同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杨春香,女,1966年2月10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原告杨桂香,女,1940年5月14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亮,女,199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宝田侗族苗族乡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被告张德发,男,1951年11月8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才锋,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德亮、杨春香、杨桂香诉被告张德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同年4月29日,原告张德亮、杨春香、杨桂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德亮、杨春香、杨桂香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亮、杨春香、杨桂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德亮、杨春香、杨桂香负担。审 判 长  陈亚军代理审判员  张志广人民陪审员  黄卫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向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