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终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某,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一终字第1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某某。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5)中民一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陈某某与龙某某经人介绍于1979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婚后生育子女二人,现均已成年。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虽然为子女教育、家庭经济问题产生过矛盾,发生过争吵,龙某某也给陈某某留有书信,谈论过离婚之事,但双方并无原则性矛盾。且在双方身患疾病时,均能够相互照顾。另查,陈某某与龙某某在共同生活期间,于2000年4月以房改成本价购买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39.38平方米)。后龙某某于2009年与西宁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住房一套(建筑面积186.90平方米),该���屋的所有权证尚未办理。另双方有部分存款和债权。在庭审中,龙某某认可双方现有存款90000元。2015年1月29日,陈某某以与龙某某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由,要求离婚。龙某某以夫妻感情尚好为由不同意离婚。原审法院认为,陈某某与龙某某虽是经他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但双方结婚至今已经三十余年,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虽为生活琐事产生过矛盾,发生过争吵,但并无原则性矛盾冲突,且在双方身患疾病时,能够相互照顾,该事实证明双方婚后建立起了良好的夫妻感情基础。现双方均已退休,正是享受老年生活的时候,且双方身体状况也并不是很好,也需要彼此在精神上的相互关心和生活中的相互照顾。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和理解,彼此为对方着想,妥善解决生活中产生的矛盾,改善与子女的关系,合理安排退休后的生活,仍可和睦相处继续共同生活。陈某某所持与龙某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的证据和理由不足,故对陈学英要求与龙启宝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遂判决对陈某某要求与龙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准许。陈某某上诉称,一审中陈某某提交的证据充分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的事实,一审法院以证据和理由不足,判决不予离婚,属事实认定错误,证据采信错误,应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双方是父母包办婚姻,婚后陈某某多次遭到龙某某的殴打,忍气吞声生活及龙某某对家庭生活开支吝啬等婚姻生活的实际情况,充分说明了婚姻生活中龙某某给陈某某造成了不应有的辛苦、折磨,良好的夫妻感情无法建立。夫妻自包办结婚后,时至今日始终没有建立良好的感情和婚姻家庭关系,龙启宝的自私自利和婚姻中的自我优越感,使得双方没有沟通��流的平等地位和话语权,陈某某在地位低微的家庭生活中,无法获得应有的权利,婚姻能维持至今的理由就在于儿女年幼和爱面子。现儿女均已成年,儿子组建家庭,娶妻生子已独立生活,女儿也面临出嫁。现年过半百没有换来龙某某的疼爱,其依旧强势、暴力和吝啬,致使家庭矛盾不断升级,再无必要维持没有感情基础的婚姻。龙启宝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未破裂的情况。相反,陈某某提交了龙某某曾多次亲笔书写的离婚协议书的一份,经法庭质证,认可是其所为,充分证明了夫妻感情确早已破裂,龙某某具有离婚的真实意愿,其之所以不同意离婚的理由不是夫妻感情破裂,更不是曾经的誓言,而是一个吝啬无比的人,无法接受财产被分割的事实。本案中陈某某陈述的事实与提交的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已无存在的价值,双方均有离婚的意愿,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陈学英的诉讼请求。龙某某辩称,其与陈某某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陈某某与龙启宝于1979年结婚至今,应当说双方的婚姻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过一些矛盾,对夫妻感情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尤其是双方在退休以后未能很好沟通交流,常为家庭经济支配等问题上发生争执,但双方都未提供证据证明有原则性的矛盾或分歧,只要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互相关心、互相宽容、注意沟通,同时从有利于自身健康角度考虑,夫妻感情有和好可能。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予维持。陈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陈学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付元泰审判员 李宏宁审判员 纳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古 超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