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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民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胡开乾与安徽阜南兄弟大件物流有限公司、阜阳市天顺运输有限公司双鸭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开乾,安徽阜南兄弟大件物流有限公司,阜阳市天顺运输有限公司双鸭山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保字第00084号申请人胡开乾。被申请人安徽阜南兄弟大件物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阜阳市天顺运输有限公司双鸭山分公司。申请人胡开乾因与被申请人安徽阜南兄弟大件物流有限公司、阜阳市天顺运输有限公司双鸭山分公司交通事故赔偿,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阜南兄弟大件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皖k×××××半挂牵引车、被申请人阜阳市天顺运输有限公司双鸭山分公司名下黑j×××××挂重型半挂车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申请人已按照法律规定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为了防止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安徽阜南兄弟大件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皖k×××××半挂牵引车、被申请人阜阳市天顺运输有限公司双鸭山分公司名下黑j×××××挂重型半挂车辆。在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毁损。查封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担保人朱辉国所有的鄂f×××××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及担保人洪倩倩所有的鄂f×××××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在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毁损。查封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来照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严海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