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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行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郭夫军诉内丘县大孟村派出所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夫军,内丘县公安局大孟村派出所,李陈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初字第49号原告郭夫军。被告内丘县公安局大孟村派出所,住所地内丘县大孟村镇。负责人杨保利,所长。第三人李陈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夫军诉被告内丘县公安局大孟村派出所及第三人李陈住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郭夫军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夫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夫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夫军负担。审 判 长  刘泽洪代理审判员  张少华代理审判员  赵瑞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逸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