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宋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538号原告宋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小明,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居民。原告宋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祖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原告的诉讼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3个月后因性格不合分手,2013年5月,经朋友再次撮合,考虑双方年龄已偏大,双方复合。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5月17日举行婚礼,××××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宋某甲,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的婚姻主要是建立在年龄偏大的传统婚姻观念基础上组合的,婚后被告的家庭观念非常淡薄,对家庭生活极不负责任,特别是原告生下女孩后,被告对原告母女生活不顾,仅从道义上隔几天看视一下女儿就走了。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被告于2012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原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4年5月17日举行婚礼,××××年××月××日生下一女孩,女方以生第二胎为由,坚持跟女方姓,原告生完小孩,在被告父母家坐月期间,白天由被告父母照顾一切,前15天一日主餐都是送到床上进餐的,大人和小孩衣服都是由被告母亲洗的,被告父亲负责买菜、搞卫生,由于被告在农村上班工作繁忙,白天没有太多时间陪老婆以及帮助带孩子,所以没有太多时间陪伴,对此,被告非常抱歉,也希望原告能理解和支持被告的工作。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不愿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5月17日举行婚礼,××××年××月××日生育共同之女宋某甲。婚后前段夫妻感情尚可,自从原告生育小孩后,因被告在农村工作,照顾小孩的时间较少,原告认为被告对家庭没有责任心,对原告不关心,双方因此产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已生育一女儿,已经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和家庭关系,婚后前段夫妻感情尚可,后段时间因被告在农村工作,共同生活时间较少,夫妻由此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淡薄,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原、被告珍惜夫妻情分,互相沟通理解,互帮互助,夫妻和好是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宋某与被告彭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祖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