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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杨银梁与赵振岭、冀苏霞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银梁,赵振岭,冀苏霞,张占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647号原告杨银梁。委托代理人张成军,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振岭。委托代理人邢兴发,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冀苏霞。委托代理人邢兴发,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占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银梁诉被告赵振岭、冀苏霞、张占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银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杨银梁负担。审 判 长  邵延军代理审判员  王斯然代理审判员  李银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莎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