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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刑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谢冰与陈杰故意杀人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兵,谢静,王秀珍,陈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刑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谢兵,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申请执行人谢静,女,1986年0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秀珍,女,1933年08月0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谢兵,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系王秀珍孙子)被执行人陈杰,男,1964年01月0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梨树县。上列当事人故意杀人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四刑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就判决款项21432.00元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终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四刑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世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