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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林巧灵、被申请人林小云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巧灵,林小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保字第74号原告林巧灵,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冯波,平潭县远大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小云,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巧灵诉被告林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巧灵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林小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其所有的坐落于平潭县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林巧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林小云在银行存款(以70万元为限);对原告林巧灵所有的坐落于平潭县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宗发代理审判员  林月琴人民陪审员  林光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巧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