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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林法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金淑芬、哈尔滨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贤县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广利民间借贷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淑芬,哈尔滨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贤县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广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黑林法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金淑芬,女,汉族。被执行人哈尔滨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被执行人集贤县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被执行人陈广利,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金淑芬、被执行人哈尔滨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贤县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广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将该案指定到绥棱林区基层法院执行,我院作出(2015)黑林法执指字第3号执行裁定书,指定绥棱林区基层法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金淑芬、被执行人哈尔滨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贤县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广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井玉亭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