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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南民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洛南民初字第00062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松山,系原告王某某之父。被告刘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松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系商洛技校同学。2010年重逢后恋爱,2011年2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一同外出打工,2012年5月双方回被告娘家处理被告祖父丧事后,被告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现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刘某某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系商洛市技工学校同班同学,毕业后失去联系。2010年5月,原、被告偶遇后,原告得知被告已离婚,并抚养与前夫所生男孩刘某甲(生于2007年11月17日),双方开始恋爱,2011年2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一同外出打工,2012年5月,原告祖父去世,原、被告双方回被告娘家处理被告祖父丧事后,被告于6月离家出走与家人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结婚证、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王某丙的证言以及被告父亲刘某乙的证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恋爱时间短,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即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时间亦不长,加之被告不负责任,离家出走2年有余,下落不明,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起诉后,本院曾公告查找被告无果,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5.6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齐世勇代理审判员  李三锋人民陪审员  王根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