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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汶民一初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刘宏星诉林存效、崔兆冲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星,林存效,崔兆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1157号原告刘宏星,男,1984���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被告林存效,男,成年,汉族,居民,住汶上县。被告崔兆冲,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宏星诉被告林存效、崔兆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宏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2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潘教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