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汶民一初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刘宏星诉林存效、崔兆冲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星,林存效,崔兆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1157号原告刘宏星,男,1984���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被告林存效,男,成年,汉族,居民,住汶上县。被告崔兆冲,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宏星诉被告林存效、崔兆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宏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2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潘教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