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608号原告:梁某某,男,198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宋某某,女,199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原告梁某某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高嘉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文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