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山东泛亚担保有限公司与王顺昌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王顺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被执行人王顺昌,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区新都花园二区***号***室。申请执行人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顺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威环商初字第3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代王顺昌还贷,申请执行人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申请本院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位于威海新都花园二区71号304室已被本院另案处置,款项正在等待分配,另查明,被执行人再无其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威环商初字第3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蒋子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