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民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杭州一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徐发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一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徐发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686号原告:杭州一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临丁路960-1号。法定代表人:方宝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伟庆,在原告单位工作。被告:徐发中。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黄姑山路9号1-3楼。负责人:曹阳。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一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发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一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刘筱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操惠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