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丁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朱某、周某甲与周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丁民初字第328号原告朱某。原告周某甲。被告周某乙。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某、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继承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朱某、周某甲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朱某、周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5元,由原告朱某、周某甲负担。审判员 吴远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孟钰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