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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执字第001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敏与被执行人和县石杨镇八禁村委会街翁自然村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敏,梁文岑,和县石杨镇八禁村委会街翁自然村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00168-1号申请执行人:王敏,女,汉族,1983年12月13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和县。申请执行人:梁文岑,女,汉族,2011年11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和县石杨镇八禁村委会街翁自然村村民小组。负责人:翁基平,村民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2014)和民三初字第0018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和县石杨镇八禁村委会街翁自然村村民小组所有的在翁基风名下的银行存款21864元(其中兑现款21600元、诉讼费40元、执行费22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汤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