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安丰民与安艳平、日照金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丰民,安艳平,日照金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第1008号原告:安丰民,居民。委托代理人:李云鹏,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安宝胜,居民。被告:安艳平,居民。被告:日照金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山东路东段北侧(东碌碡沟村段)。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丰民与被告安艳平、日照金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丰民与被告安艳平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丰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惠丰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路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