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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民初字第1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原告董侠诉被告吕付俊、卜小作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侠,吕付俊,卜小作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郯民初字第1733号原告董侠,女,汉族,居民。被告吕付俊,男,汉族,居民。被告卜小作,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侠诉被告吕付俊、卜小作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董侠负担。审判员  王祥开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纪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