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1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原告董侠诉被告吕付俊、卜小作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侠,吕付俊,卜小作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郯民初字第1733号原告董侠,女,汉族,居民。被告吕付俊,男,汉族,居民。被告卜小作,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侠诉被告吕付俊、卜小作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董侠负担。审判员 王祥开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纪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