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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一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原告华成秋诉被告金明宽索要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成秋,金明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一初字第485号原告:华成秋。委托代理人:李可欣。被告:金明宽。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成秋诉被告金明宽索要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成秋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明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华成秋撤回对被告金明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顾业辉审 判 员  李学龙人民陪审员  吴加思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雨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