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催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河南省某某医药有限公司、吴某某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省某某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催字第68号申请人:河南省某某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申请人河南省某某医药有限公司申请公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13日发出公示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公告申请人河南省某某医药有限公司丢失的票号为10400052/25142665、出票人为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收款人为河南省某某医药有限公司,金额为50451.6元、付款行中国银行郑州新通桥支行、出票日期2014年5月21日,到期日期2014年11月2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南省某某医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时连涛审判员 贺倩倩审判员 刘会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振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