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保士秀与龚学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士秀,龚学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97号原告:保士秀,居民。被告:龚学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士秀与被告龚学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保士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保士秀负担。审 判 员 吴霞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任宇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