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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保士秀与龚学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士秀,龚学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97号原告:保士秀,居民。被告:龚学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士秀与被告龚学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保士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保士秀负担。审 判 员 吴霞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任宇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