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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兰花电脑机绣制衣(深圳)有限公司与李旦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80号原告兰花电脑机绣制衣(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秋霞。委托代理人黄章波,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李旦青,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立案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花电脑机绣制衣(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7.5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哲人民陪审员 陈  玉  萍人民陪审员 梁  木  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惠娟(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