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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法民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贵州省桐梓县供排水公司与被告彭国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省桐梓县供排水公司,彭国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435号原告贵州省桐梓县供排水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和平路。法定代表人罗昭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龙,贵州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国涛,男,1965年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省桐梓县供排水公司与被告彭国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省桐梓县供排水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邓  尚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成旭(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