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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江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宋传江与宗远勇、薛庆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江民初字第189号原告宋传江,男,1973年11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一流,江苏首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宗远勇,男,1977年7月28日生,汉族。被告薛庆梅,女,1978年11月9日生,汉族。原告宋传江与被告宗远勇、薛庆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滕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宋传江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一流,被告薛庆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宗远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传江诉称,自2013年5月起,被告宗远勇多次向原告借款。2014年8月1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宗远勇尚欠原告450000元,有其出具的欠条为证。被告薛庆梅与宗远勇系夫妻关系,宗远勇的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妻薛庆梅应与宗远勇共同归还上述借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宗远勇未答辩。被告薛庆梅辩称,我和宗远勇系夫妻关系,我们于2000年登记结婚,现在还没有离婚。我与宋传江是亲戚,我偶尔到厂里能看到他,问他来干什么的,他都说来玩的,没有跟我讲过借钱的事情。我们家的房子都是之前购买的,因为拆迁都还清了,家里这么多年来没有购置任何东西。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6日,被告宗远勇向原告宋传江借款4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欠到宋传江人民币450000元(借于2013年5月1日)。借款后,被告宗远勇未能归还上述借款。另查明,被告宗远勇与被告薛庆梅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9年9月3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借条一份、银行对账单、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宗远勇向原告宋传江借款450000元,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宗远勇应及时归还,其久拖不还,引发诉讼,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薛庆梅与被告宗远勇系夫妻关系,被告宗远勇的借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薛庆梅应与被告宗远勇共同偿还。被告宗远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不能举证、质证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宗远勇、薛庆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宋传江借款人民币450000元。本案受理费4025元减半收取2012.5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合计4782.5元,由被告宗远勇、薛庆梅共同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滕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傅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