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李国金、李云芳与李云芳、李德芳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金,李云芳,李德芳,李东芳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民初字第40号原告:李国金,农民。被告:李云芳,农民。被告:李德芳,横港村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被告:李东芳,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金与被告李云芳、李德芳、李东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金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金的申请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国金负担。审 判 长 韩 涛人民陪审员 翁志道人民陪审员 华安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徐巧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