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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10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原告姬××与被告刘××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刘××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1052-1号原告姬××。委托代理人袁建海,山东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亓,山东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姬××与被告刘××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申请标的额100000元,查封被告刘××名下的位于威海市顺河街212号504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 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陶乐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