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民初字第10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原告姬××与被告刘××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刘××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1052-1号原告姬××。委托代理人袁建海,山东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亓,山东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姬××与被告刘××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申请标的额100000元,查封被告刘××名下的位于威海市顺河街212号504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 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陶乐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