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蔚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2015)蔚民初字第395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霞,王治仪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蔚民初字第395号原告王艳霞,女,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河北省蔚县蔚州镇南关西街经纬里。被告王治仪,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河北省蔚县蔚州镇西七里河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霞与被告王治仪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艳霞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艳霞负担。审 判 员 乔俊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刘银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