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中法行终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广东省建设农场与化州市国土资源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省建设农场,化州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行终字第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建设农场。法定代理人张贵,场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化州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俊青,局长。上诉人广东省建设农场因诉被上诉人化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撤销一案,不服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2015)茂化法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省建设农场以被撤销的土地登记所涉的土地,已与被上诉人化州市国土资源局达成解决方案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东省建设农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组织及任何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东省建设农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广东省建设农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海云审 判 员 张国平代理审判员 柯国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邹君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