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商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嘉兴市东茂纸业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协昌包装厂与杭州萧山协昌包装厂、洪斌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东茂纸业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协昌包装厂,洪斌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商初字第398号原告:嘉兴市东茂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立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茹亚琴,浙江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萧山协昌包装厂。法定代表人:洪斌。被告:洪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东茂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萧山协昌包装厂、洪斌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东茂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财产保全费1058元,合计228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国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 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