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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池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况发平与熊开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况发平,熊开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池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况发平,男,汉族,生于1970年5月8日。被执行人熊开户,男,汉族,生于1964年2月7日。况发平与熊开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岳池民初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熊开户未自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况发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经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熊开户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二被执行人熊开户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签字确认。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熊开户有履行能力或者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况发平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小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