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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涉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范某、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范某,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涉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苏某,局长。被执行人范某,农民。被执行人齐某,农民。申请执行人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范某、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于二0一四年四月十四日作出(2014)涉行非执字第4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涉执字第21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炳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治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