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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刑初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耿洪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法刑初字第0028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耿洪,女,农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2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7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因系正在怀孕的妇女于2011年7月4日被暂予监外执行。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日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张善贵,重庆巴南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0510811811。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5)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洪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涂馨、冯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洪及指定辩护人张善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日11时许,被告人耿洪在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自己家中卧室,以300元的价格将净重0.85克的冰毒和净重0.41克的麻古4颗贩卖给何某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耿洪身上查获上述毒资300元,从何小凤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上述冰毒和麻古。2015年3月4日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检验,上述查获的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被告人耿洪到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耿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赃款和毒品照片;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通话清单记录;刑事判决书;孩子出生证明;搜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当面取样、清点、扣押物品清单;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耿洪的供述;物证检验报告;光盘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洪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2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耿洪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耿洪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贩卖毒品,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耿洪曾因犯罪被判刑,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耿洪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耿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9000元(已交2000元,余款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26克予以没收;毒资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手机一部,吸毒工具冰壶一个予以追缴(由重庆市巴南区公安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倪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