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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初字第0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赣榆区赣马镇顾庄村村民委员会与刘恒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榆区赣马镇顾庄村村民委员会,刘恒祺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1109号原告赣榆区赣马镇顾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镇顾庄村。法定代表人陈德法,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徐斌,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容聿,居民。被告刘恒祺,男,1942年8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4208120638,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镇顾庄村顾庄组一队。本院在审理原告赣榆区赣马镇顾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刘恒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赣榆区赣马镇顾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赣榆区赣马镇顾庄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赣榆区赣马镇顾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赣榆区赣马镇顾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陆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