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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民一终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崔远志与尹万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公司、原审被告郭丛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远志,尹万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公司,郭丛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民一终字第1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崔远志,男,199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所地东丰县。委托代理人柳进库,男,194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丰。系崔远志亲属。委托代理人倪玉利,男,1978年6月2日出生,农民,住所地东辽县。系崔远志舅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尹万发,男,195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丰县。委托代理人尹清红,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丰县。系尹万发女儿。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公司。负责人徐刚,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景福,该公司职员。原审被告郭丛强,男,1981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丰县。上诉人崔远志因与被上诉人尹万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公司、原审被告郭丛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崔远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崔远志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崔远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93.00元减半收取246.50元由上诉人崔远志自愿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艳霞审判员  夏秀芹审判员  刘介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