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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闫某某诉孟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480号原告闫某某,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沈丘县。被告孟某某,女,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孟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闫某某负担。审判员  潘华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广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