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闫某某诉孟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480号原告闫某某,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沈丘县。被告孟某某,女,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孟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闫某某负担。审判员 潘华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广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