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季某某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季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10号原告:杨某某,现住安图县。委托代理人:于凤荣(系原告杨某某的母亲),现住安图县。被告:季某某,现住安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季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殷世明人民陪审员 李国阳人民陪审员 任素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