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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季某某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季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10号原告:杨某某,现住安图县。委托代理人:于凤荣(系原告杨某某的母亲),现住安图县。被告:季某某,现住安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季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殷世明人民陪审员  李国阳人民陪审员  任素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