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南民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伍某某与黄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诉讼文书发文稿纸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南民保字第24-1号申请人伍某某。被申请人黄某某。申请人伍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黄某某的房屋进行查封。申请人伍某某已向本院提供李钰优的车辆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伍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黄某某所购买的位于钦州市永福东大街中地滨江国际小区XX幢X单元XXX号房屋中价值110000元的部分(合同编号1XXXXXX3号)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8年4月28日止进行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转让、赠与或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蓝XX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XX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