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恢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王会云与钟宪锋劳务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会云,钟宪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恢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王会云,农民。委托代理人王连桥,农民。被执行人钟宪锋,农民。申请执行人王会云与被执行人钟宪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7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钟宪锋无可供执行财产,双方达成和解,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4)宝执字第233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核实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2000元,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余款9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725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振江审判员 赵长虹审判员 杜志如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天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