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至民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至民初字第790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89年3月10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被告邓某某,男,生于1985年10月29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因按撤诉处理减半交纳13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小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柳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