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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至民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至民初字第790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89年3月10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被告邓某某,男,生于1985年10月29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因按撤诉处理减半交纳13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小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柳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