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恢字第0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许金德与武风河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金德,武风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恢字第0140-1号申请执行人许金德被执行人武风河申请执行人许金德与被执行人武风河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二中经二终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武风河名下的牌照号为津MXN5**途锐汽车一辆,牌照号为津AGG0**大众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015年4月29日至2017年4月28日。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车务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国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申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