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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杨海平与江宝荣、郭建溪民间借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平,江宝荣,郭建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194号原告杨海平,男,195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务工。被告江宝荣,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郭建溪,男,195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务工。本院在原告杨海平与被告江宝荣、郭建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海平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海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海平负担。审 判 长  黄国语审 判 员  陈志军人民陪审员  张积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朝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