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杨海平与江宝荣、郭建溪民间借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平,江宝荣,郭建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194号原告杨海平,男,195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务工。被告江宝荣,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郭建溪,男,195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务工。本院在原告杨海平与被告江宝荣、郭建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海平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海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海平负担。审 判 长 黄国语审 判 员 陈志军人民陪审员 张积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朝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