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法执字第4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志军等九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志楠,郭守霞,刘兵,兰晓增,唐国然,于海安,刘飞朋,张志军,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4692号申请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乌。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理事长。被执行人张志楠,男,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郭守霞,女,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刘���,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兰晓增,男,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唐国然,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于海安,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刘飞朋,男,1981年4月0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张志军,男,1974年3月0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张华,男,195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翁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张志军、于海安、刘飞朋在中国工商银行乌丹支行、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有工资发放(账号分别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yy、xxxxxxxxxxzz。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志军在中国工商银行乌丹支行的工资账号(账号为xxxxxxxxx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六个月。二、将被执行人于海安在中国工商银行乌丹支行的工资账号(账号为xxxxxxxxxxyy)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六个月。三、将被执行人刘飞朋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的工资账号(账号为xxxxxxxxxxzz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鹤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