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李某芳与胡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芳,胡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初字第456号原告李某芳,女,农民。被告胡某甲,男,农民。原告李某芳与被告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葛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芳、胡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芳诉称,我与被告××××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胡某乙,2011年我们购买了沙城镇×××区×号楼×单元××××室房屋一处,2013年年底是我的弟弟跟我姐夫共同装修的。开始我们的感情还可以,自从开了修理部之后,被告就有了外遇,每天都是半夜才回家,打电话也不接,孩子生病时也不愿意带孩子去看病,我也试图用爱挽回我们的感情,但是他执迷不悟,公开挑战我的尊严,在外人面前大吵着让我走,说还能找个更好的。2014年7月我被被告赶出家门,我只好回娘家居住至今,在此期间我母亲也给他打过几次电话,他都以冷漠态度回示,并在8月份,在修理部公开同居,他父母也接受了这个事实,他把我们的小孩子寄宿于学校,而他却在家享受,9月22日周一的早上我去接孩子上学,不曾想他还未开门,我进去后,发现跟他联系的女人还在床上未穿衣服,气愤之下我就打了那个女的,然后,他们还报了警,派出所出警并做了笔录。他的行为已导致了我们夫妻感情的破裂,我几次找他商量离婚未果,无奈诉至贵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婚生女孩由我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原告向法庭提供了: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1份,证明二人结婚登记的事实;2、怀来县公安局×××派出所询问笔录一份三个人的;3、2014年9月22日打架时修理铺照片、被告咬原告母亲牙印照片及床上女人的照片共5张。被告胡某甲辨称,我不同意离婚,因为孩子还小,我们的感情还没有破裂。被告胡某甲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胡某乙。婚后2011年按揭贷款购买沙城镇×××区×号楼×单元××××室商品房一套。2014年5月份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吵架,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后双方协商离婚未果,2015年3月18日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已共同生活多年,双方之间已经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亦无大的矛盾发生,只要双方各自努力克服自身之不足,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原告要求离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芳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童晓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