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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中民申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周兴明、李丽波与陈天赐债权转让纠纷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兴明,上诉)李丽波,陈天赐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中民申字第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兴明,男,1974年6月29日生,彝族,农民。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李丽波,女,1976年6月4日生,壮族,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天赐,男,1960年10月3日生,汉族,居民。再审申请人周兴明、李丽波因与被申请人陈天赐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我院(2014)红中民一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请再审。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兴明、李丽波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周兴明、李丽波申请认为:本案认定事实不清,审判程序违法。从2007年6月27日至今,海红建材厂的法定负责人是李金坤,并无变更。红河中院(2014)红中民一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蒙自市海红建材厂成立于2012年4月17日,负责人周兴明,该厂于2008年10月10日取得采矿权,有效期为2008年10月10日至2013年10月10日的认定与事实不符。《蒙自市海红建材厂并购协议》性质实为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该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厂资源法》、《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土资源部《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红中民一终字第124号判决书关于本案中关于《蒙自市海红建材厂并购协议》系有效合同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本案程序错误。再审被申请人陈天赐起诉的案由系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判决时的案由却为债权转让纠纷,法院违背了“不告不理”的司法原则和中立原则,程序显属违法。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周兴明、李丽波认为,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红中民一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是一份显失公平的判决,理应依法予以撤销并改判驳回再审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陈天赐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根据蒙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示的登记卡片证实,蒙自市海红建材厂成立的时间登记为2012年4月17日,负责人是周兴明。又根据蒙自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海红建材厂采矿权情况说明》,证实蒙自市海红建材厂于2008年10月10日取得采矿权,有效期为:2008年10月10日至2013年10月10日,法定代表人:李金坤。2012年12月9日再审申请人周兴明与被申请人陈天赐及卿启华、李彪、张建聪、尹卫等人签订《蒙自市海红建材厂并购协议》时,蒙自市海红建材厂的采矿权还在有效期限内,因此,本院(2014)红中民一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该厂于2008年10月10日取得采矿权,有效期为2008年10月10日至2013年10月10日是正确的,不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的问题。根据再审申请人周兴明与被申请人陈天赐及卿启华、李彪、张建聪、尹卫等人签订的《蒙自市海红建材厂并购协议》第一条的约定:“甲方(周兴明)同意以每股10%的亏损将每个股东的股权并购,甲方依次付给每个股东现金,卿启华90万元,李彪54万元,张建聪40万元,尹卫36万元,陈天赐171万元……”,因此,《蒙自市海红建材厂并购协议》是股权转让协议而非采矿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系全体股东协商后作出的决议,未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二款规定,“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可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案由。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符时,结案时以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作为确定案由的依据”。被申请人陈天赐在一审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法院判令再审申请人周兴明偿还欠款人民币54万元及利息,所以一审法院在立案时的案由以民间借贷纠纷立案,但一审法院在实际审理过程中查明,本案再审申请人周兴明欠陈天赐的54万元人民币系债权转让而来,因此,法院根据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确定本案案由是债权转让纠纷而不是民间借贷纠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综上,周兴明、李丽波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兴明、李丽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何 为 芬审 判 员 施 春 红代理审判员 马   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丽(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