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刑执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邱晓晖盗窃罪,邱晓晖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晓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974号罪犯邱晓晖,住湖南省衡阳市。湖南省衡阳市城南区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八日作出(1996)南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晓晖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因病经湖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保外就医一年,保外期满后逾期未归,于二○○八年八月六日被抓获收监。二○一○年六月十三日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决定:对罪犯邱晓晖保外就医超期的六年十个月十六天予以顺延,顺延后其刑期执行至二○一八年七月二日止。改造中因确有悔改表现,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因查明邱犯本人的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HIV抗体检测确认报告系伪造,二○一三年十月十五日,本院作出(2012)常刑执字第3330-1号刑事裁定,撤销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2012)常刑执字第3330号对罪犯邱晓晖减刑的刑事裁定。服刑期至二○一七年七月二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5年4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邱晓晖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至2015年2月底止,共获考核分203.6分。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邱晓晖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邱晓晖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晓晖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二年,服刑期至二○一五年七月二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 文 微信公众号“”